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9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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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nbsp2009-06-2707:36:51nbsp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nbsp(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49号nbsp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nbsp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nbsp被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nbsp被告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nbsp委托代理人魏
 提交日期:
 2009-06-27 07:36:5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49号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团、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裕强,职务不详。
 被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裕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薇节,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魏靓,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朱养浩
 审 判 员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徐忠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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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财产权行为可分为
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4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著作权纠纷,对方只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可以要求精神损
针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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