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章晓明合作创作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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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章晓明合作创作纠纷案时间:2006-12-05当事人:马胜、章晓明法官: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注册
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章晓明合作创作纠纷案时间:2006-12-05当事人: 马胜、章晓明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

  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23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逸仙路333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马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上海海朋南汇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塘南路190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西康路1249弄33号。
  法定代表人章晓明,总经理。
  被告章晓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西康路1249弄33号1203室。
  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于2001年9月3日签订《联合制作百集系列短剧〈环球小故事〉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制作系列电视剧,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协议。200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诺于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到原告的账户,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章晓明为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协议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100万元、共同承担自2006年7月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天鹏广告有限公司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
  三、被告章晓明对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的上述第一、二款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520元,共计20,530元,由被告上海怡蓝影视艺术公司承担,于2007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章晓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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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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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前
那你就继续缴交社保相关费用,等到退休年龄了就去办理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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