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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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2-06当事人:吴峻、林煌法官:文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
北京源泉
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2-06当事人: 吴峻、林煌 法官: 文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405室B。
法定代表人林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长宁区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405室A。
法定代表人林煌。
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5元,减半为人民币2227。5元,由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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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代理词被告
关于著作权被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已的权益:
1、确权。即确认自已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您申请了著作权并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您就是法定上的著作权人,否则,还得提供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2、一般维权。
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权利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维权。将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权。一般不建议进行司法维权。
怎样代理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代理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如何进行著作权代理: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2、具有法律意义;
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
认定著作权的侵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