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55号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慕鸿。
委托代理人马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乐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宏华。
委托代理人张波,浦东新区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的证词,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身份及证言内容无法核实,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认。网站不能进入访问有多种原因,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由于被告关闭原告的网站导致网站无法访问,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由于网站关闭的原因致使其两个月不能开展工作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