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会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网页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在向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法进行版权登记。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义申请需提交贵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清晰拍照件;
2、作品样本,可将网页设计页面JPG图片提供;
3、作品名称;
4、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地点和首次发表时间地点;
5、大概的作品创作意图。
1、整理报文资料给到版权局审查员进行审核;
2、审查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再打印报文资料寄送给申请人盖章;
3、申请人盖章后回寄资料,寄送到北京版权局办理;
4、版权局受理后可根据客户需求3-30个工作日下发版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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