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于1950年在台湾省彰化县登记设立。1986年,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仙草蜜”饮品的“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台湾注册,并于同年生产“八宝粥”。1993年以后,前述两产品销往大陆地区。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主要由“仙草蜜”三个行书字和“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图案构成。“八宝粥”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则主要由“八宝粥”三个行书字及“盛放在盘中的八宝粥饮品彩色图案”构成。上述两种饮品在台湾等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3年底至1994年底,泰山公司将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通过香港进口到大陆,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其后在汕头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该事实有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出具的《声明书》、丰利勤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出具的《声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证书”以及有关合同、海运提单、发票等证据证明。
1994年8月,福建省长乐市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福公司)亦开始生产、销售“仙草蜜”“八宝粥”饮品,两种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泰山公司的基本相同,其中,台福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包装罐上所署的英文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为泰山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台福公司于同年10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6年1月7日获得批准,专利号为ZL943120748;1994年10月17日申请“八宝粥”(罐片材)外观设计专利,于1995年11月26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X。台福公司生产的两饮品包装图案、色彩、文字均与泰山公司的相似。一审期间,泰山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台福公司的专利无效。1997年3月28日,该委员会对台福公司取得的上述两项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终局决定。后泰山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台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泰山公司这样一家大陆法律管辖之外的公司,其产品的外观设计能否在大陆按照知名商品的装潢得到保护?
2台福公司以申请专利的方法,将与他人已使用多年的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申请专利的,取得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台福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所使用包装、装潢是否仿冒了泰山公司的相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台福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与泰山公司“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包装外观图案相近似的产品;
2台福公司应赔偿泰山公司经济损失21 000元,泰山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0 000元,该两项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