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更新时间:2019-04-0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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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可就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是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作出约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可就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是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作出约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知图书出版者同著作权人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若著作权人未声明让与的是专有使用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可主张对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但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却排除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图书出版者对其交付出版的作品都享有当然的专有出版权。显然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目的是保护出版者的权利,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又规定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侧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再强制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是否授予专有出版权由著作权人决定,同时不再硬性规定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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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著作权法中具体包括了哪些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