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更新时间:2019-04-05 02: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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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06-10生效日期:1996-06-10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文号:铁财[1996]60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 1996-06-10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6]60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
  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
  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部门、动力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等;
  物资部门:万能杆件、钢拱架、旧钢梁、旧轨料及料具等;
  生活行管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管理用具等;
  卫生部门:医疗器械等;
  新线运输部门:铁路运输设备等;
  教育部门:教学用具等;
  科研部门:科研用具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层次、多级法人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各级、各层次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各大总公司、铁路局: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要组织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内部有偿调拨和租赁,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计划。
  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生产规模的变化,审批各项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计划,下达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组织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租赁,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工程局工程处、铁路局工程段:拟定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按照施工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各项固定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
  基层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各项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总公司、工程局、路局工程处直接进行机械设备投资时,应明确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对所属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租赁制(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8~15)。

第八章 专项工程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专项工程是指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企业建造临时设施的建筑工程,也列入专项工程进行核算,其管理按本办法第十章有关建造临时设施的规定和第十三章有关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可行性分析制度,在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合理确定分析指标,体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建造或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主要从技术、造价、资金、市场、效益等方面进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依据和范围等。
  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包括需求情况的预测、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等。
  3.建设项目的地址、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原材料、能源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
  4.设计方案。包括主要技术标准、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原有设施的利用等。
  5.环境保护。
  6.增加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实施进度。
  8.投资估算。
  9.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进行以上各项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净现值、现值指数和内含报酬率指标,提出评价意见。
  (二)建造或改造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根据企业的长远规划,着重从需要与可能两方面进行。建造职工住房,必须有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周转金、住房折旧、公益金、上级的专项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由企业总工程师主持,由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分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
  委托外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签订合同,对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质量要求、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并提出方案选择意见。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经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由企业第一管理者审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上级财务部门在审批中要着重审查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资金总体状况的影响,杜绝盲目扩大投资规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专项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和设备的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六章有关材料、物资和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在建期间,要规范合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工程层层转包。
  (一)自营工程应编制工程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
  对成本、费用的管理,应执行本办法第十三章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二)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所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
  (三)工程出包时,企业必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四)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page]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制度: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卡片账,财务部门应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四)企业应当建立奖罚制度,根据工程完工速度、工程质量、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罚。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无实体性。二是高效性,即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给企业创造或带来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三是不确定性,表现为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不易确定,转移价值不易确定,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易确定。四是独占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被特定主体所拥有,在法律保护下,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占有或使用,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他人的竞争。五是无可比性,是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或取得成本缺乏横向的价值可比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经济内容分类一般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一)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度的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企业拥有的除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专有技术,如技术诀窍、制造工艺、技术资料、材料配方等。非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依靠自我保密的方式维持其独占权,可以用以转让和投资。
  (三)商标是用于辨别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志。商标权是企业对商品或业务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门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权利。
  (五)商誉是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用户中享有较高信誉、经营情况特别良好而形成的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它代表企业某种优势,如企业或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而得利,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用户的信赖,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从事本行业的丰富经验,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
  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它与企业构成一个整体,因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誉不能作价列账。只有发生兼并、转让、联营的行为使企业发生变化时,商誉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政府给予作家、艺术家或出版社等保障其出版、销售书籍和艺术作品上的独特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有: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企业按受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取得。
  (三)企业通过转让合同或协议购入取得。
  (四)企业接受捐赠取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企业在无形资产计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在其价值较小,或已被更先进的技术所替代的情况下,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只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收益的专利权,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
  (二)企业只有在确认取得了无形资产,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具有确认的价值,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一般也不计价入账。
  (三)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付款,除无形资产买价外,还包括支付的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企业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在计价入账时,应增减管理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主要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新型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持有者可以申请延续3年。注册商标权的法定年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其成本的确定及其结账方法不同。如为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计算;如为转让使用权,则应将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记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分为有偿转让、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后向第三者转让并获得土地转让收入行为。[page]
  (一)如果企业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过估价取得的转让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一部分是土地收益金(又称土地增值费),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出让土地受益,即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净收益。
  (二)如果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核算及管理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同。
  土地使用的交换是指企业根据需要自愿出让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换取另一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如发生连带收入,冲销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第三者。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将无形资产用于投资转让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报部审批;
  (二)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转让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其它项目报部备案;
  (三)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转让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亦称“递延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递延资产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的区别在于: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摊销期涉及数年;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仅在一年之内逐月摊销。为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为准确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依据,应将递延资产与待摊费用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并严格执行,防止潜亏,更要杜绝把递延资产的摊销变成调节企业当期损益的杠杆。
  (一)开办费的计价和摊销:
  开办费开支项目的界定、摊销办法和期限见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不作抵销开办费处理,而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留待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企业按照开办费用的数额,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于开业时规定出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开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每年应摊销数=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
  每月应摊销数=每年应摊销数÷12
    或=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数×12)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和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这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
  改良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
  每期应分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良支出费用总额÷分摊期限
  分摊期限应为从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次月起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到期为止。
  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在改良支出没有摊完之前被出租单位调回,应协商处理改良支出,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一般可以一次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一次性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的管理,一次性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作出分摊计划,在分摊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分摊办法也采用“直线法”。
  (四)会计制度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递延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由于会计制度改革而新增加内容的摊销,应逐渐分摊完毕,而后不再发生。
  1.1993年6月30日以前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为递延资产进行核算,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分摊期限,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分期计划一经制定,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2.企业采用制造成本法后,对于从原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转入递延资产,在生产完工交库后随销售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3.按照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原制度中待摊费用核算的各项费用,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视为递延资产管理,转为递延资产。
  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分摊期限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不能随意调整。
  4.国家规定未记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如改革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实行制造成本法而从原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等,应单独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要防止潜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正确反映和管理递延资产,每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对递延资产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比,说明增减原因,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少摊、多转递延资产以调整企业财务结果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资产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或购置的各种简易设施。它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设施,临时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page]
  铁路工程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公路工程中的临时工程以及其他在概预算和计价中单列项目的临时工程,不属于其他资产中的临时设施。对这部分临时工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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