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6 06: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保护的
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
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采用非法手段进出境货物物品
法律分析:
1、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
2、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