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及刑法典修正案
更新时间:2019-04-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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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9)和刑法典修正案(2009)于2010年1月1日生效,旨在对阐明之前存在的矛盾并保证履行越南TRIPS和美-越双边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其中的重要条款如下: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9)1、版权——保护期限电影摄影、摄影、戏剧、应用艺术和匿名
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9)和刑法典修正案(2009)于2010年1月1日生效,旨在对阐明之前存在的矛盾并保证履行越南TRIPS和美-越双边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其中的重要条款如下:
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9)
1、版权——保护期限
电影摄影、摄影、戏剧、应用艺术和匿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已从首次发表之日起的50年提高至75年。其中,电影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应用艺术在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未发表的,期限将为自完成之日起100年。
2、法定许可情况下的版权使用费
广播公司可以不经知识产权所有人事先同意广播已发表作品,无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性使用,但需交纳使用费。
商业性使用:双方可就版权使用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或民事诉讼判决进行征收。
非商业性使用:按政府相关规定征收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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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