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解百纳”知识产权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长城等企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第一案了犹未了,仍将进行一段时间。20

  摘要: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长城等企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第一案了犹未了,仍将进行一段时间。2001年,张裕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6月,长城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同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而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关于解百纳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四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纵观本案6年来的始末,张裕与长城等企业的争议焦点究竟有哪些?

  “解百纳”干红的历史到底有多长?

  长城等企业称,中国第一瓶干红诞生于1984年,中国的干红葡萄酒历史不过20多年,何来“70年品质保证,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张裕公司在1892年创立之初就从国外引进了120多种葡萄品种,经过多年嫁接改良,选育出一种优质的、独具地域特点的酿酒葡萄蛇龙珠。张裕于1931年以蛇龙珠作为主要酿酒原料,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葡萄酒,时任张裕总经理的徐望之先生从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得到灵感,将它命名为“解百纳”。

  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在这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张裕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

  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表示,张裕反复注册的行动至少证明了其70年来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

  “解百纳”是否取得商标显著特征?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认为,商标是一种符号,但是符号不是天生的商标。它有没有显著性,能不能作为商标,一定要具备三个要素:是谁建立起来的,什么时候建立的,谁先把它最早使用在葡萄酒商标表明特定的出处的。

  对此,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九十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这一名称。

  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才开始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这表明,解百纳不仅为张裕70多年前首创,而且60多年来独家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欧万雄指出,央视曾经做了一个调查,“解百纳”三字让消费者联想,大多数消费者都联想到张裕的葡萄酒,这说明了“解百纳”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应当加以保护。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指出,70多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商标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解百纳”、“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解百纳”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葡萄酒标准中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解百纳”定义为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该品系包括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葡萄品种,并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这成为了长城等企业的反对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认定不仅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品种名称命名要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因此,学者的观点只是作为学术交流使用,并非权威解释,仅据此将“解百纳”作为公认的葡萄品种是不符合标准规范的。[page]

  “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或品系?

  “Cabernet”这个单词本身没有任何含义,单独出现不代表任何葡萄品种,它必须和相应的后缀连起来才能使用。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 、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等。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为,这些品种来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点和酿酒学特点,而且是完全独立的品种。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 ”品系之说,试图将含“Cabernet”的独立的葡萄品种归为一类是不正确的。在上述的5个葡萄品种中,现在我国栽培的品种有3个,它们分别是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按照国家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81号)公告],上述3个品种的标准译名分别为: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没有翻译成“解百纳”的或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因此,Cabernet不是一个独立的葡萄品种或品系。

  “解百纳”等于“Cabernet”?

  对于“解百纳”的由来,有部分学者的文章在上世纪80年代后称其是法文“cabernet”一词的中文译名,并将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别名称为“解百纳”。这实际上是一种误传。目前进口葡萄酒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因此,“解百纳”并不等同于“Cabernet”的译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page]

  近年多家企业的短期使用令“解百纳”通用名称化?

  另一个关系此案审议结果的是“通用名称”。由于近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法律专家段立红指出,“在葡萄酒酿造行业,包括国家标准在内,从来就没有把解百纳作为一种品种、品系的通用名称来看待,所以这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把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统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实际上,在正式的葡萄酒分类中从未出现有过如此分类方法。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解百纳现在有多家企业使用了,是不是已经变成通用名称了?”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说,“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这个原则来看,《商标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人家几十年创下来的一个商标,而且从未间断使用的一个商标,费尽心血培育起来的一个商标,你前面几十年没有用过,到这个牌子有声誉了以后你来用,你这个用是合理的、合法地使用吗?不是,它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权利的使用。民国时期没有人用,解放初期没有人用,上世纪80年代也没有人用,1982年备案没有公告,但是实际上承认它是商标。所以我觉得这里面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商评委原副主任、商标专家杨叶璇指出,解百纳是否“行业公认”的通用名称,关键在于证据,不能因为目前多个企业在使用“解百纳”这个词,就说它是“行业公认”。从历史角度看,在前五六十年期间,中国还没兴起干红葡萄酒的生产,将“解百纳”做酒的特定名称也只有张裕一家,也就不可能将其“通用”。而其他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一词是最近十来年,甚至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多数是在张裕花费数亿元大力宣传后使用的。

  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认为“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真相到底如何?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表示,“目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已经生效,‘争议裁定’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依法律规定,‘争议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显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非不确定之状态。”“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接着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黄义彪表示,概括来讲,张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目前具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之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张裕公司许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关产品中擅自使用均构成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此,张裕公司有视情节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使用77年的祖宗资产,如何被指垄断?

  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同时,也被长城等企业扣上“垄断”的大帽“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根本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再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它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从历史来看,‘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商标独家使用了60多年。这一点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都有证明,是勿庸置疑的。”周洪江指出,“直到上世纪末,其它企业才开始使用解百纳,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瓜分张裕几代人的心血成果。‘解百纳’本就是祖宗留下来的原创品牌资产,何来据为己有,何来垄断之说?”董葆霖指出,有人说现在30多家企业使用了,“解百纳”就是全行业的公共财富了,张裕注册就是垄断。

  这是什么逻辑?人家是1937年注册的,连续使用并投入70多年,2001年人家又再次申请注册。1998年以后先是一两家未经许可使用,新世纪竟然30多家一哄而上,总共两年多点时间,就把人家几十年创立的知识产权变成“全行业的公共财产”了吗?这损害的不是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损害的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信心和希望,是国家和民族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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