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的疑问
更新时间:2010-03-30 02:44:00
问题描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一文当中讲述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这里有个疑问,以上“实质性相似”的3要点需要全部满足,才能成立?如果要看具体情况,那这个具体情况又是按怎样的标准来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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