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热播剧《手机》版权方尚品佳作以新浪毁约为由痛斥后者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盗播手机,并要求其者尽快将《手机》剧集下线。
比特网(Chinabyte)5月21日消息,网络视频领域关于侵权之争持续上演。今天下午,时下热播剧《手机》版权方尚品佳作以新浪毁约为由痛斥后者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盗播手机,并要求其者尽快将《手机》剧集下线。随后新浪以出品方以及第三方公司侵害合作利益为由提出诉讼,并提出了1120万元的索赔。
出品方:新浪“店大欺客”
据《手机》出品方尚品佳作总经理王钧透露,早在2009年5月,尚品佳作获得著名作家刘震云小说《手机》的电视剧拍摄授权。虽然电影版《手机》曾经火爆一时并成为经典,而且电视剧版由国内顶级演员陈道明和王志文领衔主演,但尚品佳作毕竟是一个刚刚成立的公司,规模小,人手少。为了保证全力投入对电视剧的制作 ,保证作品质量,通过刘震云介绍,王钧同新浪取得了联系,希望合作。刘震云、电影《手机》、陈道明、王志文等等一系列一骑绝尘的卖点,使新浪对该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双方便顺理成章的沟通合作事宜。
一个月后,双方就合作方式达成意向,该剧为新浪提供博客等产品的内置广告服务,以及一系列的互联网权益,新浪成为该剧的网络播出合作伙伴。作为回报,新浪除提供一定量的宣传推广服务外,还将在协议签署5日内和电视剧全部上线后,分两次向尚品佳作支付人民币20万元。
王钧表示,电视剧《手机》共36集,即使新浪需要支付的20万元仅仅作为互联网独播费用,合5556元/集,而这样的热点剧当前的市场价格则达到至少300万人民币。如果再考虑到电视剧内置新浪产品和公司场景,即使在版权价格并没有出现增长的当时,也基本等同于白送,是天大的便宜。
王钧同时透露道,在2009年6月下旬,尚品佳作将由新浪拟定的不得修改的格式合同发给新浪,并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致电新浪尽快签约并履行合同,在等待新浪回复的过程中,因为已经开拍,在没有合同情况下,该公司在所有平台做了大量工作宣传新浪;令尚品佳作不解的是,新浪的联络人、新浪网媒体拓展部杨林,在完成了电视剧中为新浪内置的博客内容拍摄之后,新浪方却陆续以“人事变动,无法签约”推塞,直至2009年7月,一个月后,新浪联系人回复:新浪法律部认为没法律效力,必须重新签署合同,并且寄来新合同。但尚品佳作要求退还旧合同,“在此之前我们不会进行任何签署;我们索要原来的合同,新浪的回答是已丢失。”
随后,优朋普乐将新媒体信息传播权中的互联网传播权益,独家授权给搜狐视频,自己则保留了手机和IPTV的传播权,并拥有新媒体信息传播权的维权权益。
5月4日,新浪网总编辑陈彤在新浪微博中透露,新浪将于5月10日上线电视剧《手机》,与电视台同步播放。拥有新媒体版权维权权益的优朋普乐CEO助理朱江,看到这个消息后便立即否认了这一说法,明确向陈彤说明,“《手机》的网络播放还没有授权给新浪,而且与电视同步根本不可能,约定是电视播出后7天,搜狐首播”。
随后,朱江在新浪微博中公开贴出电视剧《手机》的版权说明及授权书影印件,以及优朋普乐致新浪关于该剧的权利通知函的影印件,再三强调该剧的网络权益归属以及盗播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明确表态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浪反诉出品方侵犯合法权益 提出千万索赔
随后,新浪网也发布消息,称新浪早在2009年就与电视剧《手机》的出品方-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新浪获得该剧三个月独家网络首轮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协议约定在此期间出品方不得将视频版权出售给其他网站。
新浪网也同时透露道,该公司近日收到第三方公司发送的权利通知,要求新浪不得播放该剧,并宣称是电视剧《手机》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权利人,对新浪的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应的商业运作造成重大损害。新浪已多次与出品方协商,希望尊重合作协议及尽快解决损害新浪合作权益的问题,但均无效。
新浪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只得对出品方及上述第三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出品方与上述第三方公司立即停止损害新浪合作利益的行为,并连带赔偿新浪112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