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12-12-1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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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219条第一、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作了基本相同的表述,只不过构成犯罪还必须在损害后果上达到一定程度,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一、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作了基本相同的表述,只不过构成犯罪还必须在损害后果上达到一定程度,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一、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作了基本相同的表述,只不过构成犯罪还必须在损害后果上达到一定程度,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法以列举形式,概括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表现:
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利诱是指以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胁迫是指用暴力或精神进行强迫威胁。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套取等。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用是利用商业秘密牟取非法利益,取得竞争优势。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是有偿方式或无偿方式。这一行为是前项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最直接的侵害。
3、合法持有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要求的行为。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一般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多规制权利人的职工。保密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多规制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合法持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是现阶段最为常见的。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恶意”即包括“明知或应知”,法律上即过错。第三人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以“恶意”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确实不知或不能知前三项违法情况,则不构成违法。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几个共同特征:一是行为人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二是首先必须有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侵害对象必须是商业秘密。三是客观上实施了违背权利人意愿的侵犯行为。四是已经或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表现,对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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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有几种
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侵权行为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在处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损失的程度以及侵权人的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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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有:
1、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