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搁浅

更新时间:2014-10-1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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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是一场失败的胜利。尽管赢得了官司,但A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集团)副总裁冯R一点也不高兴,脸上充满了疲倦之态。廉价的商业秘密:法律缺失作为世界规模最大的制冷用精密铜管制造...

  这是一场“失败的胜利”。

  尽管赢得了官司,但A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集团)副总裁冯R一点也不高兴,脸上充满了疲倦之态。

  廉价的商业秘密:

  法律缺失

  作为世界规模最大的制冷用精密铜管制造企业,A集团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历经8年漫长的诉讼,最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A集团胜诉,被告江西B铜业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A集团的技术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A集团董事长李Z表示:“一个专利的保护期满打满算也就20年,而我们这个小官司竟然打了8年多。”

  8年时间,40万元的赔偿,让A集团的“商业秘密”看起来有些廉价。“当时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3000万元,这样的差距有些过大,我们的技术是花费了20多年,投入数亿元才研制出来的。而且这件事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上市进程。”冯R告诉记者。

  “这个判决是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种嘲讽。”A集团法制办主任赵某某说。

  冯R说:“而法律判决这样的轻,哪家企业还愿意在创新方面花费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告诉记者:“技术秘密在法律层次上,咱们国家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1993年制定的,到现在20年了,20年前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确实还不错,这个法里还规定了不少好的东西。但是20年来的变化很大了,很多情况概括不进去,一系列具体操作也不完善。”

  8G优盘证据背后:

  核心技术人员集体“出逃”

  从2004年起,A集团就开始给公司的员工发放保密津贴,试图保护好自己的技术秘密。但这种做法并不能阻止秘密泄露情况的发生。

  问题出在了S公司身上。S公司是A集团与日本某企业合资在上海建立的合资公司,2001年在该厂投产初期,就签订了《铜管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将A集团拥有的精密铜管制造的专业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文件的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许可给S公司使用,并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0年内,受让R(S公司)对让与R(A集团)提供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R式泄露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未经让与R特别许可,不得将技术让与给第三R。

  但时任S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在2005年8月15日向S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在该年的9月14日到B公司工作。

  当S公司获知王某辞职的目的是到同行业的B公司工作,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王某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同时A集团向王某申明:S公司的技术是A集团转让的,所有权仍属于A集团,鉴于王某所要去的江西B公司是同行业,王某的行为将导致A集团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泄露,请王某慎重。

  为了挖走王某,在2005年7月,B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显示,王某受让B公司部分出资,受让款以王某在B公司的50%的股权分红冲抵,同时提出王某的基本年薪为35万元,另加利润奖励。

  但令A集团管理层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离开前后,又有张某、毛某等多名生产技术负责人陆续到B公司,张某、毛某均担任要职,另外还有李XX、唐XX、罗XX、姬XX等多人到B公司工作。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涉案人员,在工作期间通过邮件形式传送A公司秘密的图纸、工艺技术,河南当地的法院发现以后认为涉嫌构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向当地公安局进行了移交,公安局进行侦查以后固定了一部分证据,其中固定的证据显示是由张某通过U盘形式,把A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工艺资料全部拷走,这个U盘是8G的容量,材料打印出来的话,将近有5万多份材料。”赵某某告诉记者。

  40万元:敏感的数字?

  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第三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时这个案子已经拖了近3年。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5日、5月6日、7月7日分别召集双R当事人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并于2011年9月20日、2012年7月10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7月份和2011年9月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要求上海市某服务中心对该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做鉴定。“当时鉴定A公司有19个秘密点,构某商业秘密,同时专家和上海一中院审判人员也到A公司现场和江西B公司现场做了勘察,专家做了比对。比对的结果有两点相似,其中有十几张图纸是相似,还有11个小的秘密点是相似的。”赵某某说。

  B公司认为,公司的技术是自有技术,A公司的技术秘密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

  A集团R面告诉记者:“当时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3000万元,这仅仅是我们的直接损失。这8年中,江西B公司还一直使用A公司的这些技术,显然我们认为上海一中院判决的40万元赔偿金额是很低的,我们这个案件做了损失的鉴定报告,另外从涉案的证据也发现,B公司每年获利的情况,证据里面也有。”

  在2004年,王某等人未去B公司工作之时,B公司的利润仅有99万元,在2005年,王某等人到B公司工作之后,该公司的利润迅速升至602万元,2006年的利润更是增加至1287万元。

  此外,赵某某告诉记者:“判决书认定赔偿金额是40万元,我想这是很敏感的数字,如果是50万元的话,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构某刑事立案标准,这个判罚将改变案件的性质。”

  补偿原则而非惩罚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上海有关R面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提议应尽快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法”,1996年曾设计了一个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不过最近这届人大仍然没有把这个法列到议事日程。”

  在不久前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上,程永顺表示,今天的竞争形势和20年前比,已经大不一样了。现在的这个法已经跟不上形势了,如果不推出新法的话,就应把现有的法律修改一下,规范一下。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审判,一般是遵循补偿原则,而不是欧美国家的惩罚原则。这就造某了欧美国家对侵权案件动辄处罚数亿元,而中国仅仅是补偿很少一部分的区别。

  “商业秘密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法问题应当引起关注,我建议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商业秘密的条款,把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有用的东西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蒋志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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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您好,你的问题已经知悉,现在回复如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规定了吗?有人知道吗
您好,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需要受到民事以及行政处罚的,后果严重的还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你们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其进一步泄露,然后尽快找出泄露者以及受益者,要求其赔偿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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