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某法院作出判决,判定BDO(1,4-丁二醇)的生产和授权方B公司在指控Ae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胜诉。法院判定,将永久性禁止A公司使用B的商业秘密,包括提交竞标文件或其他任何涉及B相关商业秘密的文件,判定Pioneer的侵权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B造成了损害。
2013年,B和A都参与了陕西省某客户关于在中国计划建造的工厂开展BDO技术许可项目的竞标。B公司以被告方A盗用了其有关BDO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对该项目的竞标过程正式提出质疑,并对A集团及其商务负责人提出诉讼。
B先进技术业务总经理Mike Pickens表示:“B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开发和授权市场上最有竞争力的先进技术。我们感谢我们技术许可的客户,一直致力于保护并收集盗用我公司知识产权的实例,以保护被许可方的资金投入,同时,确保B能够继续开发和授权尖端科技。”
2010年,B控告美国公司A盗用其商业秘密。作为该事件的部分和解方案,A同意支付B关于其他两个BDO项目的有限许可费用,归还B所有的保密信息以及保留确保其将来能够获得BDO技术许可的一些特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