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A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A”)是一家位于嘉兴港区、2010年11月投产的化工企业,B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B”)是一家位于天津大港区、2007年投产的化工企业。两家企业都生产一种叫三乙基铝的化学工业用的助催化剂产品。
三乙基铝全国只有三家企业生产,几乎完全形成垄断,其中B和A是产能最大的两家。都说同行是冤家,浙江A和B之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浙企被指控商业侵权
2010年4月,B报案称A侵犯其商业秘密,天津警方立案调查。
蹊跷的是,从案发至今已超过4年,案件从侦查到公诉再开庭,过程却颇多反复,一审迄今未宣判。而关于侵权与否的核心证据的鉴定报告,却存在缺陷,鉴定人员本身没有资格证。
根据A的说法,A总经理张某同时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2010年4月,B向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控告沈某、李某、田某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三人此前曾在B工作过离职后又到A工作。
据了解,警方在侦察过程中,发现参与B研究生产三乙基铝项目的缪某曾向张某提供过资料(图纸),遂将被控告人由沈如利、李某、田某三自然人改变为浙江A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缪某。
2014年5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对A、张某、缪某提起公诉。根据公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时任天津石化兴港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的被告人缪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纲天联宾馆见面,缪某将其在参与B研究生产三乙基铝项目时取得的工艺流程图、装备图和技术参数等提供给张某,张某许诺支付缪某80万作为技术咨询费用。
公诉书称,张某利用从缪某处获取的B的技术资料,为A设计生产装备、工艺技术等,采用与B公司相同的生产工艺,使A生产出了三乙基铝产品,并获得了商业利益。经评估,B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90.69万元。
公诉书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分别是张某向缪某出具的保证书,B与威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吕骥、冯书辉、王学力等证人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A的法定代表人冯自磊、被告人张某和缪某的辩解和供述。
检察院认为,A及两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存疑
反诉材料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A方面提出了反驳,而对于案件在4年侦查过程中屡次出现的反复,也提出质疑。
据了解,联力公司报案后,天津警方从立案到最后移送检察院,整个侦查过程整整超过3年半。根据公诉书的内容,检察院之后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今年8月14日,张某已被羁押满一年。A代理方、北京紫锋律师事务所孙万军律师表示,张某属于超期羁押,理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被告代理律师孙万军认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核心焦点是B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即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使用的关键证据是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孙万军律师表示,其中,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在“无反证”的情况下,B的反应釜总装配图纸,铝粉投料装置,铝粉投料方法,乙基化反应参数,岗位操作法的主要内容共5点属于“秘密”信息;A的上述方面与B具有同一性。
而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通过对比公开资料,认定A与B相同的反应釜总装配图纸,铝粉投料装置,铝粉投料方法,乙基化反应参数,岗位操作法的主要内容均属于“为公从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成为推翻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的“反证”。
孙万军认为,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B的5点技术信息不属于“秘密”,且在7月30日汉沽法院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B的代理律师根本未对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任何实质性的反驳意见。仅此一点,本案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而最戏剧性的是,7月30日法院当庭审理时发现,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存在缺陷:报告署名人员根本未参与评估,实际评估者没有上岗资质。据了解,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只有金额超过150万才够得上刑事立案,即便A罪名成立,评估报告无效,那就等于没有造成损失金额,就不够上刑事犯罪。
当时,天津汉沽法院对此案的一审结果为:案件审判结果另行通知。
“主审法官福斤还在庭审结束,大家签笔录时,告诉我们将会开审判委员会,案件很快会有结果。”孙万军说审判委员会至今未开,现在检察院申请补充证据,可能是更换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损失金额。
天津汉沽法院、滨海新区检察院对此的回应是案件尚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