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两类主体: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获取、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既可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又可能增强行为人本身的实力,因此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大量发生。
2、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目前,就我国的实践来看,此种行为的主体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主要发生在跳槽、从事第二职业的技术人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