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商标审查实例解析

更新时间:2019-04-15 0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来源:中华商标时间:2008-2记者:吴承轩“化妆品”属于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的第3类商品,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的商标与其他类别的商标有共性,也因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而具特殊性。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介绍了通常情况下申请商标应注意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2
记者:吴承轩

“化妆品”属于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的第3类商品,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的商标与其他类别的商标有共性,也因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而具特殊性。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介绍了通常情况下申请商标应注意的情况,并根据“化妆品”的特殊性,进一步地分析哪些商标在这类商品上可以注册,哪些商标可能被驳回,以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避免申请商标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一、《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
1、含有与中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
申请商标:“XIKE CHINA”(使用商品:“肥皂”等)
申请商标中含有“CHINA”,“CHINA”译为“中国”,申请商标与中国国名近似。
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
1、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例如,
申请商标:“Paris Charlemagne France及图”(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France”译为“法国”,“Paris”译为“巴黎”,是法国首都,申请商标中含有法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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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SWISS FRESH”(使用商品:“浴液”等)
“SWISS”为“瑞士的”,申请商标与瑞士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兰芬”(使用商品:“浴液”等)
因汉语有从右向左的读写习惯,申请商标从右向左可读为“芬兰”,与芬兰国家名称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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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商品:“浴液”等)
该商标与日本国徽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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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法》10条1款第(8)项规定的情况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军队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
申请商标:“军科”(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军科”常用作军事科学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牛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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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军大”(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军大”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军医大学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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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例如,
申请商标:“钓鱼岛”(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但中日两国对其主权存在争议,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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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KGB PILL”(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KGB”是前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克格勃”的英文缩写,以该文字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2、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例如,
申请商标:“茶禅”(使用商品:“浴液”等)
该商标中“禅”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宗教信徒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儒道佛”(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儒道佛”分别为“儒家”、“道家”、“佛家”,用作商标有伤宗教信徒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3、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例如,
申请商标:“HAWAIIAN TROPIC”(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文字译为“夏威夷热带”,其中“HAWAIIAN”译为“夏威夷人;夏威夷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公众知晓的美国“夏威夷”州的名称,易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注意:下列商标不会导致产源误认。
申请商标:“津门海誓The asseveration ofTianjin”(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英文中含“天津”的汉语拼音“Tianjin”,英文部分可译为“天津的誓言”,与商标中的汉字部分“津门海誓”相对应,已形成新的含义,不会造成产源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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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例如,
申请商标:“色诱水晶”(使用商品:“美容面膜”等)
该商标中“色诱”与“水晶”两部分字型、大小区别较大,“色诱”两字突出,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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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HAPPY GIRLIE”(使用商品:“浴液”等)
“GIRLIE”译为“娼妓”,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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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真情人”(使用商品:“浴液”等)
“真情人”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5、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如,
申请商标:“美金”(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美圆”的解释为“美国的本位货币”,通常美元也称美金,故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南丁格尔”(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南丁格尔”为著名护理学和护理教育奠基人姓名,未经许可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COLORBAR”(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译为“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带有种族歧视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商标:“奥运之友”(使用商品:“浴液”等)
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世界杯”(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标志为国际足联组织的世纪杯足球赛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注意:下列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禁止的情况
申请商标:“六神特效沐浴露”(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六神”文字及图形已经注册。申请商标为立体商标,其中包含“中华预防医学会”文字及该会指定标志图形。由中华预防医学会授权使用的文字及图形,在商标中属于自动放弃专用权的范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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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
申请商标:“J.FLORENCE”(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FLORENCE”为意大利城市佛罗伦萨的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FLORENCE”前加一字母,并不能改变其地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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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MONTE CARLO”(使用商品:“洗发液”等)[page]
该商标中文译为“蒙特卡洛”,是摩纳哥公国一个城镇的英文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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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伦敦雾 LONDONFOG”(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伦敦LONDON”为英国首都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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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北戴河”(使用商品:“洗衣粉”等)
“北戴河”为河北秦皇岛市一区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全国风景名胜区”,虽然在先已有注册,但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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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淮南王”(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淮南”是安徽省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没有其他含义,“淮南王”一词中含有地名,作为商标容易使人误认为表示产地。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例如,
申请商标:“梅江”(使用商品:“肥皂”等)
“梅江”是广东省梅州市一个区的名称,但又是“韩江支流”,为江河名称,具有明显的其他含义。
申请商标:“元宝山”(使用商品:“擦洗溶液”等)
“元宝山”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其“山”的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
3、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例如,
申请商标:“万隆”(使用商品:“去污剂、上光剂”等)
该商标虽系印度尼西亚城市名称,但“万隆“二字常见于我国传统工商业字号,具有明显的其他含义。且该商标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申请商标:“KENNETH COLE NEW YORK”(使用商品:“香水”等)
该商标中“KENNETH COLE”为申请人的字号,“NEW YORK”为纽约。因该商标申请人来自纽约,不会导致产源误认。
申请商标:“NANAIMO”(使用商品:“洗发水”等)
“NANAIMO”是加拿大的一个城市名称,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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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法》11条规定的情况
1、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申请商标:“粉”(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粉”特指化妆用的粉末,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
申请商标:“参ginseng”(使用商品:“牙膏”等)
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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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醋精”(使用商品:“香皂”等)
该商标用于申报的商品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
申请商标:“野菜”(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
申请商标:“茶树油”(使用商品:“香皂”等)
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
申请商标:“井盐”(使用商品:“浴液”等)
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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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
申请商标:“水之密语”(使用商品:“香皂”等)、
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整体有显著特征。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和使用效果。例如,
申请商标:“万发生”(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该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
申请商标:“素面”(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标志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特点。
申请商标:“皙白祛斑”(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特点。
申请商标:“肤康灵”(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
注意:下列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申请商标:“玉洁美”(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整体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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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诱偶因子”(使用商品:“香皂”等)
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特点,整体有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水芝肤”(使用商品:“香皂”等)
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效果,整体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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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适用对象。例如,
申请商标:“BABY GENTLE”(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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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1年在第3类浴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Baby Gentle”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译为“婴孩温和的”,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和使用对象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于2003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Baby Gentle”中名词“Baby”置于形容词“Gentle”前,这种搭配本身就不符合语法习惯,不能明确地表达具体含义,即使强行将其译为“婴孩温和的”,也仅是一个不符合人们思维习惯的怪异解释,而且指定商品的使用者主要为成年女性,而非婴孩,因此,申请商标又怎会“仅仅直接表明使用对象”呢?商标法并未禁止具有暗示性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两个英文单词“Baby”(含义为:婴儿)和“Gentle”(含义为:文静、温柔的、温和的)组合而成,“Baby Gentle”虽然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无确切含义,但“Baby”和“Gentle”均是用来描述浴液、琥珀(香水)、痱子粉等商品的使用对象、品质特点的常见词汇,申请商标若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普通消费者易将其误认为是对指定商品的描述性词汇,而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简评:由两个以上的外文单词组成的商标,如其作为固定搭配有
明确的含义.且该含义对指定使用商品不具有描述性.则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如果这些外文单词不是固定搭配的词组.且每个单词对指定使用商品都具有描述性,则申请商标会被驳回。
注意:下列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适用对象。
申请商标:“妻爱美华”(使用商品:“肥皂”等)[page]
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适用对象,整体有显著特征。
(4)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成分特点。例如,
申请商标:“NATURES SCENT”(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NATURES SCENT”译为“自然香味”,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成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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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无添加”(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成分特点。
2、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1)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申请商标:“FACE SPA”(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仅以两个普通印刷体字母组成,缺乏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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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申请商标:“FEEL GOOD”(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人于2001年5月14日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FEEL GOOD”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译为“感觉好”,为普通广告语,缺乏显著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2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长时间广泛使用,并在香港地区获得注册,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当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带有“FEEL GOOD”商标的商品历年来的出口统计数据、销售发票、装船运单、货运记录,以及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的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FEEL GOOD”的中文含义为“感觉好”,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易与描述本商品品质的常用词汇相混淆,不能使消费者将其认知为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通过广泛使用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简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是指原本对商品或服务有叙述性的标志.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商业使用,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这种标志要经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公众有可能逐渐淡忘该叙述性标志的原来含义.逐渐将该标志视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标,并把该标志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该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这种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该标志具有了商标的本质特征,例如:“两面针”。
(3)申请注册的商标表示了其指定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社会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如果指定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巴氏”(使用商品:“消毒皂;洗面奶”等)
该商标是常用消毒方法名称,用于商品“消毒皂”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用于其它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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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乏显著特征的非独创性广告语。
申请商标:“象电视里看到的一样AS SEENONTV”(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是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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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让你靠我更近”(使用商品:“香皂”等)
“让你靠我更近”为非独创性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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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好心情好女人”(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属非独创性广告语,缺乏显
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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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申请商标:“福利”(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福利”指生活上的利益,特指照顾职工生活利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福利品”,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六、违反第13条第2款
注册商标:“康佳”商标(使用商品:“电视机”等)
申请商标:“康佳”(使用商品:“香皂”等)
就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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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MICKEY MOUSE”(使用商品:“跑鞋”等)
申请商标:“小米奇”(使用商品:“香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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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1年6月25日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小米奇XIAOMIQI”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 ZCl903345BHl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迪斯尼企业公司在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3250号“MICKEY M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虽为非类似商品,但“MICKEY MOUSE”(中文译为“米奇老鼠”)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易误导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2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2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中文加拼音,引证商标是“MICKEY MOUSE”,字形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小米奇无特殊含义,引证商标音译为“米奇老鼠”,两商标有明显区别,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合议组评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米奇”及拼音“XIAOMIQI”构成;引证商标由“MICKEYMOUSE”组成,中文为“米老鼠”,为美国迪斯尼公司动画片主角的名字,又称做“米奇”,在世界上已广为熟知,在中国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并且中国消费者已普遍认可“MICKEY MOUSE”与“米奇”、“米老鼠”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鉴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两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商标。
简评:有些申请人将国外知名品牌的中文音译词作为商标中请注册,如果该中文音译词在我国作为对应的外文的音译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将该外文的中文音译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产源。[page]
七、《商标法》规定的相同、近似的情况
1、化妆品商标的申请人多习惯用“×x堂”、“×x居”、“×x坊”等作为字号,如日本的“资生堂”牌化妆品等。消费者如看到“资生”牌的化妆品,往往会与“资生堂”商标联系起来,易认为这是同一申请人的相关品牌。此类带有销售、制作、服务等场所的商标在化妆品商标上一般与不加“堂”、“居”、“坊”等的商标互判为近似商标。且“X X堂”、“X X居”、“X X坊”等之间也互判近似,例如:已有“百草堂”商标注册,如果其他申请人申请“百草厅”注册,则两商标近似,应予以驳回。例如:
注册商标:“恒韵堂”(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商标:“恒韵”(使用商品:“洗面奶”等)
两商标整体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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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百年”(使用商品:“香(卫生香)”等)
申请商标:“百年香坊”(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香”对指定使用商品有描述性,“坊”是销售、制作、服务等场所,故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百年”,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百年”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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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美源坊”(使用商品:“香(卫生香)”等)
申请商标:“美源堂”(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坊”和“堂”是销售、制作、服务等场所,故两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美源”,两商标判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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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娇采”(使用商品:“唇膏”等)
申请商标:“采娇”(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因我国汉字有从右向左的读写习惯,申请商标可读为“娇采”,与已注册的“娇采”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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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思媚特”(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商标:“媚思特”(使用商品:“香水”等)
该商标与东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思媚特”商标近似。(注意:三个汉字的商标文字相同,排序不同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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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YABI”(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申请商标:“雅比YABI”(使用商品:“香皂”等)
申请商标的拼音在商标中处于非常醒目的位置,属于显著部分,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YABI”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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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东方丽人”(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商标:“东方佳人”(使用商品:“摩丝”等)
两商标均指东方的女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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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起舞FLARE”(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申请商标:“富萝妃FLORE”(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两商标英文部分仅中间一个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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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日之源”(使用商品:“肥皂”等)
申请商标:“白之源”(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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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白阳”(使用商品:“香皂”等)
申请商标:“百阳”(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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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情歌”(使用商品:“化妆粉”等)
申请商标:“清歌”(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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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大海”(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商标:“海衫SEASPA”(使用商品:“洗发精”等)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译为“大海矿泉”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大海”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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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ODYSSEY”(使用商品:“香水”等)
申请商标:“奥德赛”(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ODYSSEY”只能译为“奥德赛”(古希腊史诗),中文为英文唯一含义威主要含义则两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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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新感觉”(使用商品:“洗涤剂”等)
申请商标:“SENSE”(使用商品:“香皂”等)
该商标译为“感觉”,与“新感觉”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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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FEEL”(使用商品:“洗涤剂”等)
申请商标:“FEELING”(使用
商品:“染发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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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商标中含有“皇”、“王”等词,一般是对商标显著部分的修饰,如两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东方美”(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申请商标:“东方美皇”(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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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色”、“银色”或“金”、“银”等字词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如两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page]
注册商标:“GOLDEN ORCHID赛金花”(使用商品:“洗发液”等)
申请商标:“ORCHID澳淇黛”(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GOLDEN”译为“金色的”,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两商标英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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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润发”(使用商品:“洗发香波”等)
申请商标:“金润发”(使用商品:“香皂”等)
两商标的显著部分都为“润发”,“金”字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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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小”、“倍”等字词在
商标中起修饰作用,如两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大京九”(使用商品:“洗涤剂”等)
申请商标:“京九”(使用商品:“香皂”等)
两商标的显著部分都为“京九”,“大”字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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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安爽”(使用商品:“浴液”等)
申请商标:“倍安爽”(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两商标的显著部分都为“安爽”,“倍”字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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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儿”、“尔”等字词是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如两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商标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或商标虽无含义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香雪”(使用商品:“洗发香波”等)
申请商标:“香雪儿”(使用商品:“香水”等)
两商标的显著部分都为“香雪”,“儿”字属显著性较弱的文字,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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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芳娜”(使用商品:“美容霜”等)
申请商标:“芳特娜”(使用商品:“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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