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是一门艺术,这一点已为人们广泛认可。耐克那轻轻飞扬出去的“对钩”、麦当劳那个黄色的大大的“M”……这些堪称经典设计的商标在无数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但是,如果说到商标使用,恐怕很少有人能把它与“艺术”两个字联系起来。即使是作为商标所有人,很多企业也没有认真考虑过与商标使用有关的问题。
确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大大加强了,注册商标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一家企业就拥有几十甚至上百个商标的情况不少。但是,这些商标的质量如何,它们是否充分发挥了商标应有的作用,是帮助企业的产品在商海中遨游,还是躺在某个角落里“睡觉”,抑或是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呢?这些问题,恐怕很少有人问起罢。
“使用有什么复杂的,不就是打个注册商标标记吗?”这是通常的反应。然而,从现实来看,即使是标明注册商标标记这个最最简单、基础的工作,很多商标所有人也没有做到。不少企业花费大量广告费宣传自己的产品,却不标明注册商标,试问消费者凭什么来选择你的产品?
仔细观察一下生活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有了更多的发现。印象最深的,是一些国外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所做的“无孔不入”的工作。广告上、包装上、产品上、说明书上、宣传材料甚至新闻稿上,只要有注册商标出现的地方,它们都会以最醒目的方式跳入消费者的眼睛,向你炫耀着自己与众不同的标记。在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中,商标使用始终贯穿其中,就如同一支指挥棒,引导着不同的乐器弹奏出和谐的乐曲。
与这些国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所做的工作基本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合法的基本要求尚有一些企业不能达到,更不用谈科学、艺术和策略性。但是,我们必须将商标使用艺术化作为一个目标努力,毕竟,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用。
在这一期的专题中,我们力图通过文字的、图形的方式呈现出目前我国的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的真实状况,也许问题多了一些,但是我们希望这些问题的提出能够引起有关企业和业内人士的重视,尤其是商标所有人。在一个品牌为王的时代,这已经成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
病症一:使用注册商标不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尚未核准注册或刚提出注册申请即标注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作用是告之公众该标记已经注册,受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成侵权。
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没有标明注册商标标记,该商标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不得主张损害赔偿。我国商标法对此虽没有此类明确规定,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侵犯没有标明注册标记商标专用权的,往往因侵权人不知道该标记为注册商标,而成为执法机关对侵权人从轻处罚的依据。
还有的企业在商标尚未注册情况下即标注注册标记,其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对其处罚是禁止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病症二:淡化注册商标
对他人商标的淡化现象已引起企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重视,商标所有人自己在使用中的淡化使用行为,同样应引起重视。
例如“上海”牌牙膏在使用中,将“上海”与“防酸牙膏”连贯使用,并且字体一致。实际上,“上海”是注册商标,这样使用的结果是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海防酸牙膏”是商品名称,而忽略了其中的注册商标部分。
又如某一品牌的家电产品以同一字体将注册商标“XXX”与“数码科技”连贯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注册商标名称是一种新的数码科技手段和方法,从而淡化了注册商标。
病症三:使用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使用应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实际中,有不少商标所有人将图形和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或文字单独使用,或是改变这种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相对位置。这种情形最为常见
病症四:在超出核定的商品上使用
每件注册商标都应当在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否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甚至可能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部分企业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了解不够,或在某一类商品上注册不成功,就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然后偷梁换柱加以使用。
近年来这种情况在驰名商标的使用上格外突出。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超出核定的类别使用,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借此宣传自己的其他产品。如某一企业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23类毛线)毛线商品上,该企业在其生产的(25类服装)毛衣的广告中,也在注册商标后打上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病症五:自行改变名义不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据上海市工商局商标验证统计,自行改变名义的占参加验证的7.5%。有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后不去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这样会导致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而被撤消,且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
病症六: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尽管商标权属于一项民事权利,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某一注册商标转让与否,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转让合意,但这种转让权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转让注册实现,这与商标权利来自注册是一致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结果是注册商标受到侵权假冒后,受让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得不到经济赔偿;还可能导致商标转让人3年不使用,使得该商标被撤消,受让人“鸡飞蛋打”。
病症七:商标许可使用中存在不少相当严重的问题
1.盲目滥施许可,造成商标信誉降低。
一些商标所有人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对被许可人不作考核,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生产能力低、质量差的企业使用,使商标信誉降低,最终失去消费者和市场。这样的例子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屡见不鲜,本报第131期刊发的文章《昔日谁与争锋如今锈迹斑驳龙泉市宝剑厂忽视商标管理由盛转衰》便是这一问题最好的例证。
2.在主体资格不具备的情况下即实施许可。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致使合同不成立。
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不明确的,应认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成立”(见《知识产权诉讼》第595页)。
4.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重视,条款的规定粗、浅,漏洞百出,对影响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如质量监督条款、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纠纷的解决办法等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
5.以商标使用许可为幌子,以欺骗手段标注商品产地,欺骗消费者。
如北方某省的某酒厂利用人们认为贵州省茅台镇的水质和酒基好,生产出来的酒也好的心理,在茅台镇注册一个酒业公司,将其北方酒厂的注册商标通过签定并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酒业公司使用,在北方生产的酒的标贴及包装上标明茅台镇酒业公司出品,实际由北方酒厂生产、销售。虽然此种行为属于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但其欺骗行为是以商标使用许可为幌子的。
病症八:商标转让或商标使用许可中,故意隐瞒商标使用许可或商标转让有关情况造成权利和利益冲突
商标转让及使用许可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签定合同,将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或欲转让该商标的情况告之对方。如河南某企业在法院冻结和拍卖其商标后,继续隐瞒情况,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造成市场混乱。
病症九:在改制、兼并、拍卖、破产中,忽视商标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地位。
1、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在转制中,无偿转让商标,造成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据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调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有70%的企业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没有进行评估作价,参与转制,无偿转给转制后的企业,或无偿转让给其他方,造成资产流失。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转制被注销时,既未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转让,也未拍卖给其他人,致使原商标由于注册人的注销而成为无人主张权利的商标,进入公用领域。如苏州吴江市桃源镇有注册商标的11户转制企业的36件注册商标,其中18件因没有办理转让手续,而成为无人主张权利的商标。
3、改制企业虽然转让了商标,但未到商标局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病症十:商标运用水平低,缺乏科学性和策略
商标使用策略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注册商标,是企业能否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竞争的关键。目前,很多企业在商标使用上缺乏战略规划,主观随意性很大,在决策、科研、市场营销中没有运用商标去促进生产经济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环境要求不相适应。
应该说,科学、合理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在合法使用基础上的更高要求,做到这一点,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观念、意识,而这也正是在短时间内最难以有显著改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