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着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公司的商标一般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公司改制设立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
(2)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情况。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使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