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
更新时间:2019-05-22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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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
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
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
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
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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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