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4:24:20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75号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恒亭,男,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凯,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相关合作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解除对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