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般有两个原因:1、申请商标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下称原因一)2、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下称原因二)。通常办法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异议后进行驳回申请。如果是以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近似情形被驳回的话,则可以对对方的商标进行异议。
(二)提出商标撤三后进行驳回申请。如果引证的对方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可以将对方三年来未使用的类别申请撤三,撤掉之后再申请商标复审,拿下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
(三)商标转让。商标转让需要建立在双方交流谈判且对方同意转让的基础上,如果商标构成近似,实在没有办法找出差异,这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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