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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