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芳的丈夫王学昌于1996年经营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南朱皋村委会窑厂,由被告夏心洋与村委会签定窑厂承包合同,夏心洋与韩某在厂内共同管帐,负责交村承包费等事务。1999年王学昌退出,该窑厂被陈某、夏心洋等四人买断,并一直经营。2002年5月王学昌病逝。[更多]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更多]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更多]
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冬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因同居多年尚未生育,2008年12月李某遂提出与王某分手。为此,王某觉得自己很亏,要求李某给付10000元补偿,李某无现金,就立下亲笔借条借到王某现金10000元,并约定2009年6月底付清。[更多]
2008年9月,李某因生病住院向好友朱某借款3000元,朱某当时出于朋友义气,对李某说:“这三千元就算是我送给你的,不用还了。”李某则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这三千元钱还给朱某。[更多]
吴某与黄某在婚续期间,由于黄某不同意吴某经商,吴某坚持要经商,为此双方约定:1、吴某在外经商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吴某个人负责,2、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房屋归吴某所有(价值约20万元),店面归黄某所有(价值约20万元)。[更多]
杨晓华与杨祥芳系同胞兄弟,两人住房相连,在通往两家房屋的通道原来建有一门楼,后被杨祥芳在建房时进行了拆除, 2003年10月杨祥芳在原门楼处又修建了一门楼,并在其住房与杨晓华住房间空地处修建了一堵围墙,杨晓华认为杨祥芳的行为修侵犯了其通行权,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更多]
案情: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何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还清借款。经法院主持,双方于1999年7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