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9月起,徐某与孔某有借款往来,截止2010年6月8日,孔某结欠徐某750000元。同日,孔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徐某处借款750000元,借期一年。[更多]
2003年11月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朱学某、赵某夫妇为参加54平方米旧村改造安置用地的招投标,于2003年11月15日向儿子朱忠某出具借条一份[更多]
2009年4月2日,韩某向来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贩卖茶叶缺乏资金向来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然韩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更多]
结合傅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视为傅某已经举证证明本案讼争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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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某晚,案外人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更多]
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