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被告某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的职工陈某将原告费某带至厂内学习技术,但陈某未将该情况告知制品厂的负责人。费某与制品厂之间未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制品厂既未安排原告费某的工作岗位,也未明确费某的劳动报酬。制品厂的厂长曾看到费某在其厂内劳动,但没有表示拒绝或制止。[更多]
2005年10月23日,某家具制造厂(以下简称家具制造厂)采购员甘先生受单位委派,到广东顺德市洽谈生意业务。甘先生谈完生意后,在返回广西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甘先生死亡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家具制造厂同意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给付甘先生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9万元,但甘先生的妻子胡女士认为甘先生中年死亡,遗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给他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家具制造厂再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家具制造厂予以拒绝。[更多]
1944年出生的刘老汉,因琐事与同组村民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头部摔到水泥路上受伤,责任人拒绝赔偿,并特别提出刘老汉年龄过了60岁,不应当计算误工费用。[更多]
2005年7月13日,二被告通州市某麻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麻公司)送麻线到开发区某平麻制品加工厂(简称某麻制厂),一被告郭某(南通某麻制厂私营业主)召集原告袁某等五人为其卸麻线,原告在能某公司卡车上卸麻线时摔下倒地,当即昏迷不醒,后被急送至南通瑞慈医院治疗时,意志已完全丧失,无言语和表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更多]
2004年10月31日,薛某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05年9月20日,薛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某建筑公司于 2005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薛某是我公司职工,月工资600元,自2004年10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停发工资。”[更多]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更多]
陈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无建筑施工资质,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00年11月,陈某承包了两幢三间三层民用住宅楼的建筑施工任务。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业务分包给杨某之夫叶某(杨、叶均无钢筋工资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施工量计算,每吨钢材施工费250元。[更多]
承包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98年8月27日,被告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