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X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更多]
1991年9月6日,原告白X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青海X医院门诊部就诊。接诊大夫听诊后,告知白的母亲患者病情已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医院复查。同年9月14日下午4时许,白在其母陪护下按约来到附属医院复查病情。[更多]
原告X药厂的“**牌”商标于1966年2月15日获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52094号,使用商品为31类:药酒、中成药(出口)。后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转为国际分类第5类,并经续展注册,最近的一次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到2003年2月28日止。[更多]
瞿X于1994年X月X日出生。出生时,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部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瞿X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1994年6月3日,瞿X的母亲按规定带瞿X到指定地点X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瞿X的左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儿保科护士。[更多]
1988年6月,原告蒋X被X县食品公司职工彭甲、邱乙夫妇雇为保姆,同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凶犯王甲报复行凶,持刀闯入彭、邱家,从蒋X卧室阳台门入室,被蒋发现,王用刀刺杀蒋。据蒋事后自述:当时,自己一面用脚踢挡刺来的刀,同时将在身边入睡的雇主之女小迪(一岁)往床内侧推,并大声呼喊。雇主彭甲、邱乙夫妇闻讯[更多]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X到Z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更多]
瞿X于1994年X月X日出生。出生时,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部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瞿X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1994年6月3日,瞿X的母亲按规定带瞿X到指定地点X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瞿X的左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儿保科护士。[更多]
原告李A1993年2月19日,足月顺产,出生后3个月发育正常。同年5月22日,母亲郑X发现他咳嗽,即将他送至被告州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决定给予打针吃药治疗,并开具了处方签及打针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