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更多]
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陈某于1998年11月19日向某支行借款5万元,期限5年,月利率5.925‰,合同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法,按月结息,并约定陈某连续三期或一年内累计六期未按约定还款的,某支行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更多]
1987年10月初,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给其职工吕晓南住房一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吕晓南承租后,于同年11月中旬去加拿大陪丈夫读书,房屋即由吕世铎(吕晓南叔父)、刘桂荣(吕晓南祖母)居住。[更多]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某学院以由政府划拨的用于办公、教学、住宅中的部分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乙方)在学院(甲方)的该划拨土地上全额出资修建A、B两座娱乐楼,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施工土地基建审批手续。楼建成后,由甲方[更多]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付款30万元。在支付第二次房款的同时,赵某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钱某,以便钱某办理设立60万元抵押权与钱某。[更多]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更多]
2009年,汝南县社保所将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城大道西段办公楼房第二、三、四层卖给陈某等人,之前,邱某、彭某租赁了社保所的该楼一楼门面房一间,一楼楼梯间内邱某、彭某依托楼梯建有一小砖房,一楼楼梯间南墙开有一小铁门,通往楼房前空地。[更多]
[案情] 2006年6月14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万年县城六O北路的万年商厦店面交给被告承租,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