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6日,海口市国土规划局(下称国土局)行文批准,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和龙华路交叉处的1.3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房建公司作建办公楼用地。后因龙华路扩宽使该地面积缩小,房建公司经申请,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行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的1.38亩土地增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办公楼。[更多]
于库存私有门面房一间,他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门面房以12.2万元卖于董成斌、董成珍,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公证办完当日,于库存出具卖房款收条并将房屋交于对方,但由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更多]
原告刘方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平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原告刘方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更多]
1998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销售其所兴建的紫金花园期房,该宣传材料称紫金花园24-26层房屋附空中花园及泳池,并印有三面临窗封闭式空中花园的图片。[更多]
2004年7月1日,吉水县城古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面出租给了汪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5年,即到2009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为18000元,当年5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更多]
1999年12月,个体户肖烈苟租赁了吉水县黄桥镇政府临街的一间店面,租期至2006年1月31日。2005年7月6日,黄桥镇政府张贴了拍卖公告,决定拍卖其所有的,位于农贸市场的7间,价格每间1.5万元,包括肖烈苟所租赁的店面.[更多]
[案情]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更多]
1997年9月25日,兰某与曾某订立《投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第三人曾某)出建设用地,乙方(兰某)出资筹建房屋的方式,甲方同意将该建设用地153平方米交给乙方投资建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