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5日,吕某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吕某购买合作社建设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073元,双方在房屋交付后九十天内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约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吕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30022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更多]
原告李某系万安县城镇居民,被告汤某系万安县芙蓉镇某村小组村民, 1987年1月,原告从被告所在的村小组村民郭某处受让一块14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在被告的房屋前面,1992年原告在该土地上兴建了1栋3层房屋,建房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更多]
2004年7月1日,吉水县城古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面出租给了汪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5年,即到2009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为18000元,当年5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更多]
家住吉安县敦厚镇的城镇居民李某于2008年6月与城郊农民肖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李某以8万元的价格向肖某购买农房一座。李某将购房款付清与肖某后,得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遂与肖某协商,要求退房。[更多]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付款30万元。在支付第二次房款的同时,赵某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钱某,以便钱某办理设立60万元抵押权与钱某。[更多]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更多]
吴某因拖欠村小组各项欠款计1900元后,于1998年11月2日与村小组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吴某将其5分自留地抵偿其欠款计1900元,并约定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吴某也不负担。[更多]
原告王某1998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田9.05亩,1999年下半年,王某因迁往别处居住,不再耕种承包的土地,致使其承包的土地一直荒芜。2002年,该村村委会将王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交给该村的村民汪某耕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