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5日,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东土合字(1998)2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以西,永胜路以北面积为7930.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为654282.75元[更多]
1995年6月,某服装集团公司与某对外贸易公司及某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制衣有限公司。2003年3月,制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了破产清算组。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服装集团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更多]
2008年3月26日,原告毛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金乾水乡”第7幢104号商品房及配套杂物间出卖给原告,价款为187626元。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法支付了合部房款187626元。[更多]
1995年10月10日,A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A自愿将其坐落于某居委会的142平方米二层6间楼房(土地使用面积168平方米),作价128000 元出售给B.B于签订协议之日预付房款60000元,余款68000元于同年11月10日前A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更多]
甲预测某地段新修的门市会在一两年内增值,遂凑足10万元资金从开发该片区的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其中的一个门市。双方签订出售合同约定:从甲付清房款次日起房地产公司在90日内为甲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房产证所需税费的义务。[更多]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更多]
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陈某于1998年11月19日向某支行借款5万元,期限5年,月利率5.925‰,合同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法,按月结息,并约定陈某连续三期或一年内累计六期未按约定还款的,某支行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更多]
1987年10月6日,海口市国土规划局(下称国土局)行文批准,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和龙华路交叉处的1.3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房建公司作建办公楼用地。后因龙华路扩宽使该地面积缩小,房建公司经申请,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行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的1.38亩土地增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办公楼。[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