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更多]
[案情] 原告何某,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更多]
一、案情 原告海南T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于1993年5月18日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建设“T富豪花园”项目,同年9月23日定安县人民政府按原告的选址和用地160亩的申请下文批复同意,并于同月27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要求[更多]
1995年5月10日,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了《贷款协议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更多]
「案情」 原告:南京X制药厂(下简称X制药厂)。住所地:南京市黄埔路。被告:江苏X药研究所(下简称X研究所),住所地:南京迈皋桥十字街。1983年12月3日,X制药厂与X研究所签订了“797”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X研究所将其完成小试工作的“797”针剂与X制药厂协作完成中试加工任务,待成果鉴定后[更多]
1984年至1995年间原告某铜矿与被告某硫酸厂每年均签订硫精矿买卖合同。1993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货,但原告记账会计将该笔应收货款误计至某磷肥厂账上。1995年年11月15日原告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到该磷肥厂一笔货款,原告却将该笔货款误冲减了被告应收货款明细账。[更多]
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原告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更多]
2008年4月4日,陈子剑(乙方)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乙方以向甲方交保证金的形式向甲方保证按协议规定经营从而取得“聪明贝贝”特约经销权,且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协议范围和协议期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