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B、原告李A系父女,被告李B、李C系父子。被告李B与其妻原有坐落于邯郸W路X号院内(以下简称X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B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B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B夫妇。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X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B的名下。[更多]
原告崔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197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1984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跟原、被告一起生活。[更多]
被告人孙金根自1990年起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安兰长期通奸。1993年5月4日晚7时许,孙金根见车间内只有赖安兰一人上班,即上前与赖调情,被孙金根的妻子张××发现。张××上前责骂赖安兰并抓破赖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更多]
原告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的职工仲伟秋(女)与被告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的职工张骏(男)原系夫妻。1990年,工艺品公司拟解决本公司职工张骏一家三口的住房问题,条件是设备安装公司必须提供一部分集资款(不享有房屋产权)。[更多]
2008年2月,李某之丈夫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于3月10日开庭审理。在开始法庭调查之前,审判长询问原、被告是否要申请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对“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进行了调解,李某、张某均表示不申请,法庭遂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更多]
2007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6月按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家按乡俗给付乙家彩礼2万余元钱财,甲与乙同居生活数月后,甲以双方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并要求乙家退还给付的2万余元彩礼,乙家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更多]
一、案情 2004年12月20日,肖倩之夫、金兵、金莉之父金刚因患重病在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5日,金刚担心自己死后因财产分割会引起家庭不睦,即邀请律师罗某、单位领导张某、金兵、金莉之夫刘某来到病房,由罗某代书就其财产明确分割立下遗嘱,并指定罗某律师作为此遗嘱(一式六份)保管、执行人,继承开始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实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