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9-05-05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证明对象"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理解上,学界的观点较为统一。要研究证明对象之内容,首先要确定证明对象之范围,一般认为,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客体,如证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首先必须明确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那么,证明对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证明对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等。(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等。(4)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等。(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一方主张赔偿另一方不同意赔偿的事实等。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比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法院对受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事实,某一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的事实,当事人耽误上诉期间理由是否正当的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那些证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合法的事实。如被提出的证明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的被告签名属伪造的事实;原告提出的证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间的谈话录音是原告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而录制的事实,等等。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对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而言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5、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根据《证据规定》,经验法则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

 证明对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二、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

  1、刑事诉讼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事实。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分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1)犯罪事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围一般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即犯罪行为是否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等;谁是犯罪实施者,他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情况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况,或者潜逃、毁证、灭迹、阻止同案犯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经特赦免除刑罚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影响被告人罪责轻重的犯罪事件情况,如被强奸的人是孕妇、病妇,聋、哑、盲人或幼女等。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受过处分,等等。一般说来,这些情况与确定被告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时对量刑有意义。

  2、民事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包括两部分:①法律事实。指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原告人起诉理由和被告人答辩理由的事实。它又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火灾、人的死亡等;行为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见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又可分为:产生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等;消灭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如放弃继承,抵销债务等;变更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即可以使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事实,如违反经济合同,无行为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等。上述法律事实,只要原告人据以作为诉讼请求的理由,或者被告人据以作为答辩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都是案件的证明对象。②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指当事人的履历,原告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需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通常有:有关回避的事实、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有关诉讼期限(见期间)的事实,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1、有关回避的事实

  根据中国诉讼法中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在决定是否回避以前,应当加以证明。

  2、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如刑事诉讼中的人犯是否患有重病或怀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事实。

  3、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

  如根据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的理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以前进行调查。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该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不应该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应该组成合议庭而未组成合议庭,只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仍由原合议庭审判;不依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剥夺被告人或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等事实。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条、《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1条的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应当列为证明对象。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证明对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证据事实是否列为证明对象,诉讼法学者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使用,查证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因此,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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