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适用例外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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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有以下适用例外原则:(1)对于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直接言词是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但是,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中,不存在争议,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不可能也无需法庭言词辩论,通常法官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

  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有以下适用例外原则:

  (1)对于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直接言词是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但是,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中,不存在争议,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不可能也无需法庭言词辩论,通常法官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既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那么就没有必要要求审理法官与裁判法官的一体化,即无需适用直接原则。当然,在非讼程序中,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并不排除直接言词审理,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得询问申请人、证人后作出裁判。

  (2)根据直接原则,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变更的,诉讼程序则须从头进行。然而,这样做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因此,有国家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新法官面前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不必重新开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缓和直接原则的适用。

  (3)涉及直接原则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应当留意此原则如何与其他程序法上原理取得平衡等问题。例如,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而赋予当事人优先或平衡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应容许在一定范围内(如在当事人双方合意时)可缓和或放弃适用直接主义。

  (4)判决书中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的错误,仅从判决本身及诉讼资料就能够被识别或判断出,即便是局外人也能够认识到,所以其他未参与审判的法官也可以更正这类错误(即直接原则的例外),并且原则上无需经过言词辩论(即言词原则的例外)。

  (5)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用裁定处理的程序事项等,一般说来依书面审理即可,无适用言词原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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