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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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的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由意思排除其适用,也不得随意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亦不得预先予以抛弃。因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实体权利本身已经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便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法院都会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职权查明后则以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这是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对其保护的期限自当事人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虽然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都可以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发现,即当事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则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2)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无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6)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规定时效期间暂停计算,等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一般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山洪爆发等。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而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此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或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化,因此应当从此时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age]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致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而给权利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适用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这是法律对权利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中止或者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便暂停计算或者重新计算,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又得以延长。但是,无论中止多久或者中断多少,都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二十的期限限制。只有当事人一性地持续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并且没有中止、中断事由时,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

  除斥期间

  除诉讼时效制度外,法律还规定有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因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超过上述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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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异同之处
处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其次,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主动主张,而除斥期间则自动进行;再者,诉讼时效过期可能会影响胜诉权,而除斥期间过期则会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最后,两者的运行规则不同,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某些情况而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则是固定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期间,并保留相关证据。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相同之处?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或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要两个要素,即法定期限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排斥期限只需要一个要素,即法定期限;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不消灭不行使权本身,只消灭附着在其上的胜诉权,而在排斥期间消灭权本身; 4、期间起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为可变期,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为不变期,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能否根据职权主动适用不同。法院只有在享有时效利益的人主张诉讼时效之后才能适用。法院应当根据职权主动调查是否适用于排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什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 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主动主张,而除斥期间则无需当事人主张。 3. 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会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 4.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则是不可变期间。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为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诉讼时效期间: 1.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有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2.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样,如有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需要起诉的话根据案件的管辖,我们都是可以处理
程先涛律师
程先涛律师
51分钟前
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同时可以走法律程序主张返回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1小时前
晚上好,已经通过了多少网络贷款资金呢?对方之所以这么义正言辞的要求你还钱,如果不出我所料,你肯定已经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您好,若对方有过错导致碰撞,您可以要求赔偿手机损失。建议先协商,不成可诉讼。
您好,职务侵占是属于刑事范畴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1小时前
您好,请把具体情况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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