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计算
更新时间:2012-12-1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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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拘留时间计算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拘留时间计算
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第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此规定保证了在实践中,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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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多多少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多37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多多少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多37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