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执行程序
更新时间:2012-12-1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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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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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
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
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 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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