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规定(刑事)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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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
第二十六条 【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
管辖权。对于
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
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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