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
201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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