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湄公河惨案中,中国船员驾驶中国籍船只,在中国境外遭遇糯康犯罪集团的杀害。本案发生在境外,犯罪实施者——糯康等人均为泰国国籍,现实中类似案件月基本上由犯罪发生地国处理。但是本案被害者均为中国公民,而且匪徒是在劫持船只后在船上枪杀被害人,根据中国刑事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国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
1、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但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遇袭商船之一的“华平号”为中国籍(“玉兴8号”为缅甸籍),因而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没有哪个国家杀人不犯法,糯康集团杀人越货,实属人人得而诛之。总而言之,中国有权对糯康组织行使刑事管辖。不过同样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基于各自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也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利。由于该案被害者系十三位中国公民,国际影响重大。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缅甸、泰国是没有死刑或者不使用死刑的。因此如果把泰国籍的糯康交给中国审判,就可以判处死刑,维护我国国际地位和中国国民的权益。中国警方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争取到了管辖权,这值得我们称赞和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