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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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在于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后按照法规定将案件转移,管辖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管辖转移是一种级别管辖的补充规定,本质上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一、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一)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实质就是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实质就是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二)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三)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移送管辖需注意的程序问题
(一)移送管辖系法院对管辖权的自我判断,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正确的;以其他法院管辖更合适等其他原因为由移送是错误的。移送管辖既可以适用于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适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二)移送管辖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法院既使认为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既不能再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或者拒绝接受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三)移送管辖的期限。《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此外,《民诉解释》增加了关于管辖恒定的适用,即该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五)根据《民诉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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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管辖权和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如下:
1、移送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发现存在管辖权错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为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不适宜行使的情况,例如涉及到院长回避等情况;
2、处理方式不同,移送管辖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可能是级别管辖转移,也可能是地域管辖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动管辖权和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如下:
1、移送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发现存在管辖权错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为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不适宜行使的情况,例如涉及到院长回避等情况;
2、处理方式不同,移送管辖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可能是级别管辖转移,也可能是地域管辖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动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
管辖权转移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