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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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辖与审限一、刑事一审公诉、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民

管辖与审限


一、刑事一审公诉、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一审案件

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民事案件,但是,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除外。

三、各类行政一审案件

四、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
2、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3、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page]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执行案件

(1)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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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适用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的第九条第五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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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参考如下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举之罪的管辖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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