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更新时间:2012-12-18 2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

内容摘要:

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理方法等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但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刑罚有利的量刑缓刑、减刑、假释应引起重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努力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待和处罚原则,卸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以促进其努力自新,成为合格的公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量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试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对于以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 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

从少年违法犯罪主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十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重犯罪率在30%左右。
2、 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

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 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的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分子所掌握和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 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特别是做大案如盗窃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的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 毒品违法犯罪剧增。

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之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犯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
(一)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 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又政府收容教养。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时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面对刑法分别规定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一小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称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的。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都是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犯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age]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以满十六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以分为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以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较多教育,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因此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尚未成年,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刑法又规定这些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以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以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以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以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 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以满16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做具体分析。如果在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3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2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务,获得赃物2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2万元(侵占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近亲属的财务,其亲属不要求对该人定罪处罚的。同时该解释也指出“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以上法律和解释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 依法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处罚对象的特殊刑罚种类,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该刑种是我国刑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该发条非常清晰和严格的将死刑的使用排除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外,对于该法条应当做如下解释:
首先,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以满18周岁仍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所犯罪行如何严重,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以满18周岁仍不能适用死刑。因为刑法只能适用于具体犯罪时的行为,即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更何况犯罪时和处以刑罚时是两个有时间间隔的不同阶段,我们不能对他未成年时犯罪行因其成年而加重处罚。
其次,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不使用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一个种类,包含在死刑之内,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大恶极但不立即执行不至于一起极大民愤和社会不稳定以及有改造必要的犯罪分子予以的特殊处置,但它仍属于死刑。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广义的理解为同样不适用与死缓。这一点应当说是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刑事立法是相一致的,具有较大的科学化和人性化。

(二) 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条主要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所做出的特殊处理,我过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并不完全成熟而作出的规定,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page]
首先,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轻”也“可不轻”的。应当说是一条刚性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不管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无指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法庭在裁决时都应在量刑上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情节、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当做出“能减轻而不从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最低幅度以下做出处理,但并不是一味的减。从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刑罚幅度内,做出最轻的处理。
另外,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仍应当遵照该法条量刑处理。其法理上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说是一致的,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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