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一、管辖

  1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

  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

  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

  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

  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

  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

  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

  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

  关管辖。

  3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

  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

  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

  公安机关管辖。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

  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page]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

  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

  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

  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

  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

  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

  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

  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

  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

  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

  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

  合。

  二、立案

  7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

  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

  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

  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

  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page]

  三、回避

  8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

  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9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

  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

  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 0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

  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

  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

  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

  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

  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

  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1 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

  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

  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

  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

  排会见。

  1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

  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 3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

  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page]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

  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

  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

  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

  材料。

  1 4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

  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

  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 5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

  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

  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 6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五、证据

  1 7 .刑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

  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

  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page]

  1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

  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

  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

  ,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

  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

  1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

  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

  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

  返还被害人。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 0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

  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

  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

  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

  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 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

  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2 2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

  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

  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page]

  2 3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

  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

  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

  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七、拘留、逮捕

  2 5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

  ,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

  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

  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

  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

  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

  一个。

  2 7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

  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

  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

  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

  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

  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的人民检察院。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2 9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

  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

  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page]

  第一日。

  3 0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

  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3 1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

  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

  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

  3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

  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

  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

  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九、侦查终结

  3 4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

  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移送起诉

  3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

  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

  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

  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

  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

  证据材料的目录。[page]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

  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

  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

  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

  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

  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

  不再另行移送。

  3 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

  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

  、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

  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3 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

  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

  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

  法院的审理期限。

  3 8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

  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

  证据材料。

  十一、开庭审判

  3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page]

  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

  4 0 .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法庭审判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

  序由审判长决定。

  4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

  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

  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

  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

  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

  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 2 .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

  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

  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

  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

  4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

  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

  庭审后提出。

  十二、二审

  4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

  >,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根据这一规定,

  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4 5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二审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

  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

  ,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

  放。

  4 6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page]

  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

  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

  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

  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三、死刑复核

  4 7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十四、赃款赃物

  4 8 .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

  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

  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

  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

  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

  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

  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

  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

  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

  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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