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
更新时间:2015-04-20 1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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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我先简单描述一下案情,被告人是我父亲,刚满60岁,小学厨师,因临近退休学校安排担任门卫。去年暑假在门卫室猥亵儿童,10月份投案自首。昨日法院根据上述23条,刑法二百三十七条判处有期徒刑7年。我们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为虽然门卫室在校园内,当时有两名儿童,但事情发生在暑假,也并无外人在场。我个人仔细理解了上述23条,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我理解的其他多人应该是除被告与受害人之外的其他多人,而不是法院理解的两名儿童加上我爸一共三个人,就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因此法院以5年以上量刑。请各位大状提供一下您的专业意见,您是怎么理解"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这句话的?您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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