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事件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07-16 1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从一方面看,它便捷、高效,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但从另一方面看,网络成为了滋生恐怖主义、传播淫秽信息等的一个良好温床。

  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里,任何人都可以发声,任何人都可以做自己的自媒体,任何事件经过网络的传播都会无限量的放大,就比方说昨天半夜到今天白天所发生“优衣库事件”。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引起了轩然大波。2015年7月15日凌晨,几乎同时在网页,微信,微博,引爆了一场优衣库试衣间的事件。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简直是让人瞠目结舌的,短短2个小时破亿,其价值相当于给优衣库做了一个单日投放花费2000万的免费广告。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

  一、事件经过:

  1、7月14日半夜,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开始疯传一段持续1分多钟的视频 ,视频的内容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优衣库的试衣间内,在1分多钟的视频中,两个人做出不雅举动。

  2、7月15日下午13点左右,经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的发布,@平安北京:今天,“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

  3、在事件发生后不久,网友们开始进行人肉搜索,将相关的“男女主人公”的照片、朋友间的对话、微博号等等纷纷人肉出来。但是被人肉的相关微博账号,均以爆粗口的方式来否认是自己。如果被人肉到的微博账号,不是视频中的出现的男女的话,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可能涉及到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当然,在这里也有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即人肉搜索的行为明显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4、网友、明星的反应:伊能静微博全文:台湾光碟事件时,发布和传播的人都必须付法律责任。女孩们!请你一定要知道,当你因故私密照外流时,请立即报警。没有人有权利散布你的裸体照或影片,更没有人可以曝光你的资料。在你付出代价而陌生人看笑话时,请你至少学会捍卫自己!不让自己被陌生人消费及伤害!7月15日早上,伊能静再度更新微博,发文称:“传播淫秽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录像等制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这个娱乐至上的年代里,人们纷纷跑到三里屯的优衣库门口,进行合影留念。

  5、事情从发生到现在,才过去10几个小时,却已经引起了社会媒体的轩然大波,应该说这是一场好事者的狂欢。事情的最后走向,还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以及相关媒体的跟踪报道。

  其次,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优衣库”事件。我罗列了几个问题,来提纲挈领,以方便我们更好地理清思路。

  

  二、关键问题:

  1、试衣间属不属于公共场所?借助网络、书籍,笔者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做了简要的概括。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它们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如果单纯从“公共场所”的定义来看,试衣间因其隐私性,不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而且,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并不允许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因为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试衣间内,做出那种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作为私密的空间中,我们可以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但是,我认为并不能这么机械地就将试衣间认为是不属于公共场所。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优衣库的试衣间与外界的间隔,仅仅是一块帘子,一块布做的帘子。消费者在试衣间内试衣,隔了一块布,就有大量的行人在走动。对此,我认为应该将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扩大解释”。显然,对消费者来说试衣间是一个隐秘的空间,但是在这起事件中,仅仅在隔了一块帘子的试衣间中,做那种事情,于情于礼都是不妥的。

  2、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推而广之,“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3、视频上网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

  【传播淫秽视频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一款:将淫秽视频放到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该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视频是视频中的男女上传的,亦或者是其他人传播的,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嫌《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是否应该像香港的法律一样,新增“违公德罪”?

  与之相对应的,前段时间发生在香港街头的内地学生街头野战的事件。那件事是这样的: 2015年4月发生在香港的街头,一对青年男女于凌晨时分在位于何文田佛光街的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对出的路边,发生大尺度的行为,目击现场的保安报警后有警察赶到,但当事人没有即时被捕。事后有好事者在网上疯传现场的露骨视频,引发港媒的广泛报道,当事人被指涉嫌违法,香港警方跟进。在媒体报道中,当事人的身份也被起底,是来自内地在香港高校就读的2名学生,当晚饮酒后没能自控而发生该等行为。

  香港警方跟进事件后,早前以有违公德罪落案起诉事件中的2名当事人,18岁的女被告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发生性行为,昨日因犯有违公德罪被判12个月感化令。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背景良好,品学兼优,犯罪是受酒精影响,事后感到惭愧,而裁判官考虑有关情况及被告表现出悔意,判12个月感化令。同案中的19岁男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排期到下月再审讯。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可以以“违公德罪”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这是一种“公诉”类型的案件。但,反观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违公德罪”这种罪行,对这类行为的规制也并不存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的开放,我们广泛地开始吸收西方的各种文化。但各种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对于接受儒家文化的中国人来说,过度的接受开放,并不都是好事。就拿今天所发生的“优衣库”事件来说,我们亟需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倘若没有及时地出台法律法规等,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与日俱增。对此,我建议可以仿造香港的“违公德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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