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更新时间:2013-03-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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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某和李某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某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某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某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某等人将王某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

  案情:

  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某和李某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某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某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某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某等人将王某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某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某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持铁棍追打王某,王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某对打,李某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某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某为重伤,王某为轻微伤。

  分歧:

  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王某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跑回家拿刀和李某对打是为了保护家人,系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回家拿刀把李某砍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有很大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

  评析:

  王某砍伤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某与李某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某去医院治疗,李某纠集一帮人来王某家“报仇”,把王某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某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某仍有对李某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某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某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某等人;第二,客观上,王某、李某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某拿铁棍,王某拿刀,双方互殴,李某受了重伤,王某受轻微伤,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李某到王某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王某的处罚。

  此案涉及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群众一般也这样认为,本案曾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来旁听庭审,判决后他们也认为谭某打到程某家里,王某后动手,是为了保护其家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对阻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属正当防卫。从刑法理论上讲,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警、躲避等方法处理。本案中王某没有采取正当措施阻止李某的打斗,主观上有侵害李某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斗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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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架斗殴中怎样才能算正当防卫,刑法上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打架斗殴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 2. 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 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4.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防卫行为的动机、对象、时间、目的和限度等。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要被一群人殴打请问怎样为正当防卫
被人打了后,应当立即报警,并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对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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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
胥斐律师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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